甘肃恒升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甘肃恒升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甘肃恒升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7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621民初334-2号
原告孟俊辉,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被告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
被告甘肃恒升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俊辉诉被告**、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甘肃恒升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上列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25元,减半收取26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