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23民初2666号之一
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自国,该公司员工。
被告:吉林嘉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嘉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061元,减半收取5530.5元,由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