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三环太阳能有限公司

河北三环太阳能有限公司与河北宇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03民初3163号
原告:河北三环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永安南路1881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浩,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宇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铁西北大街136号四季花城一号院2-807号。
法定代表人:潘建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三环太阳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宇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河北三环太阳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三环太阳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少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