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503执4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北三环太阳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105768024K。
法定代表人张建浩,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邢台市宏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8822857-1。
法定代表人谢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503民初41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邢台市宏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邢台市宏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河北三环太阳能有限公司损失费115万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邢台市宏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邢台市宏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冀E×××**大众牌汽车、冀W×××**长安牌汽车各一辆。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邢台市宏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剑骊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张金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