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503执4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三环太阳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105768024K。
法定代表人张建浩,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邢台市宏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8822857-1。
法定代表人谢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503民初41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邢台市宏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邢台市宏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河北三环太阳能有限公司损失费115万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邢台市宏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邢台市宏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邢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有借款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邢台市宏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邢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借款债权7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剑骊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张金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