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沪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西沪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29民初955号
原告:***,男,1972年06月03日生,汉族,山西省灵石县居民,现住本村。
被告:山西沪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破平,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112779661D。
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
被告:王杰亮,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泸晋市。
原告***诉被告山西沪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杰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军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贺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