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民初1554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7月29日出生,住晋中市榆次区。
被告:山西沪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破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兰香,山西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西沪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丽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梁晋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