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沪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沪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民初1554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7月29日出生,住晋中市榆次区。

被告:山西沪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破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兰香,山西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西沪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丽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梁晋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