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民申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沪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工业园区。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西沪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一案,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0日作出(2015)榆民二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判后,***不服,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晋中中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2016)晋07民终153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仍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再审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请求:1、撤销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7民终1530号民事裁定书;2、依法改判被申请人给申请人补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企业应交各项保险;3、依法判令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并赔偿因没有给申请人签订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4、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再审称:
原一、二审未经质证和认证。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依据以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英
审判员***
审判员*迪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