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211执92号
申请执行人:***。现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执行人:**,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执行人:吉林省汇丰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汇丰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5152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昊
审 判 员 李玉民
审 判 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于 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