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理想中央空调有限公司

杭州理想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与浙江华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4民初6664号

原告杭州理想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心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忠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锴,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富春路**华成国际发展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沈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理想中央空调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理想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理想中央空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理想中央空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46,减半收取人民币1873元,由原告杭州理想中央空调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石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余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