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4民初6664号
原告杭州理想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心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忠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锴,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富春路**华成国际发展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沈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理想中央空调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理想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理想中央空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理想中央空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46,减半收取人民币1873元,由原告杭州理想中央空调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石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余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