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与于淳、吉林省民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211执9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3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于淳,男,1972年3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民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炳贵,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淳、吉林省民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双发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现二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执行款给付申请执行人,该案现已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国光
审判员    王 昊
审判员    李 玉民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田 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