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202民初1124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牙克石市塔尔气镇电厂住宅楼**楼****副**。
被申请人:吉林省瀚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经济开发区白山路**。
法定代表人:李环,总经理。
原告吉林省瀚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宇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磐石市大地燃气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9)吉0202民初1124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名下的存款共计165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2019)吉0202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瀚宇公司456,454.54元;二、驳回瀚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693.64元,由瀚宇公司负担11,546.64元,***负担8,147元。保全费5,000元,由瀚宇公司负担2,200元,***负担2,800元。”***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20)吉02民终1342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于2020年6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价值1,182,598.46元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名下的存款共计1,182,598.46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田艳华
人民陪审员 李淑珍
人民陪审员 玄春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邱 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