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民终13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0年6月26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某,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瀚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负责人:郭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磐石市大地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瀚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磐石市大地燃气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9)吉0202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催缴后仍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郝 奇
审判员 孙 伟
审判员 于福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俊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