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瀚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瀚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工程有限集团吉林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工程有限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283民初2343号
原告:庞丽荣,女,汉族,住内蒙古牙克石市塔尔气镇。
被告:吉林省瀚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工程有限集团吉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钊,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工程有限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庞丽荣诉被告吉林省瀚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工程有限集团吉林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工程有限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定于2018年10月8日开庭,原告庞丽荣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庞丽荣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97元,由原告庞丽荣负担。
审判员关长征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