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283民初1944号
(2018)吉0283民初1944号之一
原告:***,女,住内蒙古牙克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瀚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经济开发区白山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198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东局子派出所XX小区********号。
庞丽荣与吉林省瀚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蔡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庞丽荣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蔡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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