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瀚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瀚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庞丽荣、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民辖终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瀚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牙克石市塔尔气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吉林省瀚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吉林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吉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18)吉0283民初25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瀚宇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裁定由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及理由:一、上诉人瀚宇公司及原审两名被告住所地均非舒兰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庞丽荣诉称在吉林省舒兰市施工,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适用相关合同履行地的法律规定于法无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原审的诉请为要求瀚宇公司给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中国移动吉林分公司、中国移动吉林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与瀚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结合庞丽荣的诉状及其提供的欠条,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庞丽荣提供的欠条显示,案涉工程施工地点位于吉林省舒兰市,故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管辖。综上,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瀚宇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侯广志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