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02民初1124号
(2019)吉0202执保74号
申请人:吉林省瀚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庞丽荣,女,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依安县。
原告吉林省瀚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宇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省瀚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165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瀚宇公司以吉林市贯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存款共计165万元或者其他等额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其他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申请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保全期限期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邱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