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大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环保(商丘)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7753号之一
原告:陕西大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8号万达广场2-1-1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4117728A。
法定代表人:郑啸峰,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瑜晶,广东信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璐婧,广东信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保(商丘)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北海路东段包河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982204153。
法定代表人:孙自强,职务总经理。
原告陕西大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环保(商丘)水务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陕西大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大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大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3.2元,减半收取1751.6元,由原告陕西大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春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