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大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圣骏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4财保17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大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8号万达广场2-1-1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4117728A。
法定代表人:郑啸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重庆圣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标准化厂房A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U8AR57A。
法定代表人:何旋。
关于陕西大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圣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2021)渝0114执保19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重庆圣骏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382.65元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限额冻结了重庆圣骏科技有限公司在XX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200382.65元。陕西大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重庆圣骏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关于陕西大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圣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圣骏科技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债务,陕西大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重庆圣骏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大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财产保全费1522元,由重庆圣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江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 官助 理   庞  建
                            书  记  员   石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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