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陕01执保211号之二
蓝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陕西大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省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的(2021)陕01民初110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省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6932296K)持有的陕西汤峪假日疗养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认缴出资额150万。
二、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8月27日至2024年8月26日。
三、上述股权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办理转让、质押或设置他项权利等手续。
附:本院(2021)陕01民初1105号民事裁定书壹份。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经办人:童超地址:西安市二环北路东段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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