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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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3民2087号
原告:***,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陕西大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郑啸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金蝉,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陕西大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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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车 乐
二О二О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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