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华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华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泰丰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吉林方证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04民初482号
原告:吉林华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越山路3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1年8月5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吉林市泰丰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银龙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金锐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吉林方证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中海紫御江城1号楼1-2层004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原告吉林华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泰丰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吉林方证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华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华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吉林市泰丰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华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吉林华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