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华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华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供电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民终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华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德胜街越山路3号2楼。
法定代表人:刘民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印宏,吉林市船营区船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供电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吉林大街124号。
法定代表人:朱晓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平,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燕,吉林证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华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供电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4民初4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林华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吉林华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吉林华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618元,减半收取3309元,由上诉人吉林华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利宏
审判员  郭立坤
审判员  刘 卓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