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11民终5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和平街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8月24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会宁县头寨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6月15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昱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西部大市场25号楼2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宋维举,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甘肃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昱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定区人民法院(2016)甘1102民初3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定区人民法院(2016)甘1102民初34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4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XX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