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23民初1930号
原告:甘肃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和平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2695647782F
法定代表人:陈均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玉强,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兴,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西水投泽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清源镇首阳路渭河印象楼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3MA72UP8JXL
法定代表人:刘力,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甘肃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定西水投泽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承诺自愿履行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23元,由被告定西水投泽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庭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缐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