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民辖终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春都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2068M。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和平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2695647782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因其与甘肃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2022)甘1124民初32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2022)甘1124民初320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本案移送至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上诉理由:上诉人就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向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2022年9月23日,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甘1124民初320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理由如下:
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第八条纠纷解决办法已经约定了因本协议引发的纠纷由洛阳铁路运输法院管理。既然涉案合同里面约定了管辖法院,就应该尊重双方管辖法院的约定,将该案件移交洛阳铁路运输法院进行审理。因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撤销,案件划归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故该案件应由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综上,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恳请贵院将本案移送至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甘肃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协议管辖约定因本协议引发的纠纷由洛阳铁路运输法院管理,但该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工程所在地在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本案由临洮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该协议管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为管辖协议无效。故原裁定驳回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范 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