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华盛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02民初318号 原告:甘肃华盛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6号光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6月4日生,甘肃华盛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甘肃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和平街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华盛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甘肃华盛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华盛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华盛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275元,由甘肃华盛嘉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 婷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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