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24民初2497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会宁县(未到庭)。
被告:甘肃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和平街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2695647782F。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定西电力公司。
地址:定西市安定区和平街5号。
同意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0225510810J。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62年6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定西市。
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甘肃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定西电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112元,减半收取计35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亚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