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甘肃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24民初2497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会宁县(未到庭)。 被告:甘肃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和平街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2695647782F。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定西电力公司。 地址:定西市安定区和平街5号。 同意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0225510810J。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62年6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定西市。 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甘肃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定西电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112元,减半收取计35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亚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