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25民初227号
原告:甘肃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269547782F,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和平街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20302053121375E,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聚金怡园B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原告甘肃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60元,减半收取计2880元,由甘肃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汪 琼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