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24民初454号
原告:甘肃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2695647782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洮县鑫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476774464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甘肃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临洮县鑫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甘肃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18元,由甘肃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