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25民初228号
原告:甘肃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2695647782F,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和平街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武汉联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414447334,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流芳园北路9号(东一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甘肃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联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2023年3月29日被告已经支付了原告工程款及诉讼费,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1424元,由被告武汉联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