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与甘肃科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1125民初972号 原告:甘肃某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某有限责任公司漳县分公司,住所地:定西市漳县。 负责人:万某,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甘肃某甲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万某,系该公司董事。 原告甘肃某乙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某有限责任公司漳县分公司、被告甘肃某甲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公司已将案涉款项全部履行完毕,甘肃某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甘肃某乙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某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4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收取计1452元,由甘肃某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