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1121民初1852号
原告:***,女,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通渭县义岗川镇宋庄村王下社1号。
被告:甘肃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和平街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甘肃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