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金恒源电力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台河市金恒源电力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明水县北方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902财保20号
申请人:七台河市金恒源电力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南街鑫苑家园小区**。
被申请人:明水县北方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金生,职务:经理。
住所地;'>住所地:明水县明水镇西湖路北路>
申请人七台河市金恒源电力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明水县北方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非法转移财产,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申请人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明水县北方建筑工程公司在七台河市金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限公司的到期工程款700000.00元。
二、冻结期为一年。
保全费402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