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金恒源电力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台河市金恒源电力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明水县北方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902民初1198号
原告:七台河市金恒源电力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明水县北方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七台河市金恒源电力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明水县北方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七台河市金恒源电力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明水县北方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它联系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七台河市金恒源电力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0.00元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杨雪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陶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