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晋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村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1891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晋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村村委会银行存款四十一万八千九百一十四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