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3民终10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晋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驰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阳泉市惠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泉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强,山西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太原市。
上诉人山西晋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阳泉市惠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晋0311民初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晋0311民初1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西晋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4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