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11644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国堂,河南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
被告山西晋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三桥街道新建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020630256。
法定代表人孙卫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如光,山西如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山西晋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 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季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