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晋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民辖终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晋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三桥街道新建路85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8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
上诉人山西晋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21)豫0928民初1164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西晋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1、按原裁定认定的案由,本案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为企业法人,如有伤者应为工伤,则原裁定认定案由错误。2、本案所涉及的受伤事件发生地在山西省吕梁市灵石县。无论事情发生地还是上诉人住所地均不在河南省濮阳县。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査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山西晋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和***两被告住所地不同,其中被告***住所地为河南省濮阳县,故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山西晋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利强
审 判 员 邓 舒
审 判 员 苏章臣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岳同心
书 记 员 顾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