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财保40号
申请人:长沙绿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马桥河路二段308号金煜产业中心B1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87410777N。
法定代表人刘松茂。
委托代理人唐乾,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怀化市鹤城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石门乡阳塘村(鹤城工业集中区阳塘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074594482。
法定代表人杨曜徽。
被申请人:中方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秀峰路鸿福嘉园1栋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17170232261。
法定代表人高秀彬。
申请人长沙绿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怀化市鹤城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方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9518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449518元限额内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绿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相关证据申保全,且已提供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请诉前财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怀化市鹤城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方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44951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此次查封、冻结、扣押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768元,由申请人长沙绿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向志武
审 判 员 杨宏勇
审 判 员 向 静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冉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