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七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七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夏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92执14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七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关南福星医药园8栋5层01-08号。
法定代表人方堃,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华夏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科星西路106号院2号楼13层13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武汉七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夏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192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华夏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武汉七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北京华夏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938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
经查明,在财产保全阶段,本院依据(2018)鄂0192民初1340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北京华夏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北京上地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工体北路支行的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北京华夏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0000元。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