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七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七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夏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92执145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武汉七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关南福星医药园8栋5层01-08号。
法定代表人方堃,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华夏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科星西路106号院2号楼13层13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武汉七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夏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192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在财产保全阶段,本院依据(2018)鄂0192民初1340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北京华夏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北京上地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工体北路支行的银行账户。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华夏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