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七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七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夏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1898号
申请人:武汉七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关南福星医药园8栋5层01-08号。
法定代表人:方堃,董事长。未出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富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倩,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华夏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科星西路106号院2号楼13层13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磊,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海涛,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申请人武汉七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华夏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武汉七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夏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一份担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七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七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