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兴达通信有限公司

**与**、运城市兴达通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928民初653号
原告:**,男,1993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神池县。
被告:**,男,1983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忻州市。
被告:运城市兴达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魏南大街2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铺安街天泰房产文化苑A号楼1-2层。
原告**与被告**、运城市兴达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提出撤回对被告运城市兴达通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运城市兴达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运城市兴达通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冯超宇
二○二〇年三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史慧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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