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鼎盛诺蓝科技有限公司

***与北京鼎盛诺蓝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7民初29982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户籍地吉林省大安市。
被告:北京鼎盛诺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
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37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593833007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被告北京鼎盛诺蓝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
纷一案立案后,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爽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