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03民初640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省远泰石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066882。
法定代表人:陈道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天津安久百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房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环湖中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70909M。
法定代表人:蔡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远泰石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房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2019)津0103民初640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房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147402.53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现申请人福建省远泰石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房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147402.53元的财产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房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147402.53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房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147402.53元的财产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成鑫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