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03执保字749号
申请人:福建省远泰石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066882。
法定代表人:陈道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天津安久百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房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环湖中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70909M。
法定代表人:蔡磊。
申请人福建省远泰石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房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03民初640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房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147402.53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臧凤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畅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