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82民初8773号
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帽支行,住所地晋江市紫帽镇后厝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589578103U。
负责人:周良清,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星,男,该支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诗晓,男,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福建福泰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泰县经济开发区古农农场银塘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55323893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省远泰石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南门外福厦公路204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0668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5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被告:***,男,195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
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帽支行与被告福建福泰陶瓷有限公司福建省远泰石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拟采取其他方式清收处置为由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帽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帽支行负担。
审判员 吴铭清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叶少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