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健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健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113民初4385号
原告:九台**供热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新华大街687号。
法定代表人:褚月华,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术杰,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鹏,吉林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健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九台市九郊街道办事处新立村。
法定代表人:唐桂林,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忠,长春市九台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九台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办公室。
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福林大街700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利,吉林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九台**供热有限公司吉林省健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台**供热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台**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吕晓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