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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红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03民初4344号
原告:温州红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589021487W。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845220857X。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83756T。
负责人:史文杰。
被告:温州豪家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59436896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6982887389。
负责人:甘特力。
被告:浙江永安消防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04325073P。
负责人:***。
原告温州红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温州豪家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浙江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浙江永安消防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温州红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温州红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升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